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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1-05-06 17:34:18  来源:  作者:  点击量:1271

宁人社〔2021〕35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按照“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升劳动者技能,现就加强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评价认定

突出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按照“自主评价、自主发证、自主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凡具有我市法人资格,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注册)设立的规上企业,经所在区人社部门评估备案后,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符合以下四类情况的,可申领政府补贴:

1.企业按备案核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面向本企业在职职工、社保参保地或就业地在南京的一年以上的本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2.企业当年主办或具体承办省、市和区人社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未收取企业职工任何竞赛费用,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3.具有社会化评价资格的企业之间相互认定,为不具备自主评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且双方企业有书面协议,明确责权范围,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4.具有社会化评价资格的企业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流程对个人(含重点就业群体)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社会化评价认定

全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为技工院校和各级行业组织,经市、区人社部门评估备案(设立考点)后,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符合以下四类情况的,可申领政府补贴:

(一)院校认定

1.具有评价认定资格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对本院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认定,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2.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经市级人社部门评估备案后,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流程面向所在地不具备自主评价能力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中小微企业及重点就业群体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其中,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评估认定的,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权范围;对重点就业群体开展评价认定的,应按人员属地建立认定批次,原则上单个职业(工种)每批次不超过60人。

(二)行业组织认定

1.具有社会化评价资格的各级行业组织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流程在本市面向个人(含重点就业群体)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2.具有社会化评价资格的各级行业组织经相应人社部门批准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参赛选手成绩合格,且当年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三、补贴申领

1.具备评价认定资格的企业可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人社规〔2020〕2号)和《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2020〕3号)要求,按照“谁出资,补贴谁”的原则,对经其认定的本企业或其他企业职工,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保满12个月,企业可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nanjing.gov.cn/)在线办理申领,按实际发证数申领政府补贴,自行选择补贴到单位或职工个人。

2.由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认定的不具备自主评价条件的企业职工(含具备评价认定资格企业超出备案职业范围的职工,下同)及符合享受政府补贴的重点就业群体,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各级行业协会认定的重点就业群体和不具备自主评价条件的企业职工,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人社规〔2020〕2号)和《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2020〕3号)申领补贴要求的,可享受政府补贴。

3.各级行业协会认定的不具备自主评价条件的企业职工,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2017〕252号)文件要求的,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申报。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人社规〔2020〕2号)文件规定,享受我市政府补贴合计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且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上述1、2项由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受理,3项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


四、数据管理

1.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企业评价认定生成号码以Y开头的证书数据,由所在区人社部门使用“江苏省技能等级认定系统(试行版)”导出,在完善企业社保信息和认定类型信息后导入“金保二期”信息系统,作为企业各项补贴领取的基本数据。

2.企业、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或各级行业协会认定生成号码以S开头的证书数据,相关补贴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领的,可通过“我的南京”APP申请,数据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通过“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zscx.osta.org.cn)或江苏省人社厅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网(暂定) (http://jshrss.jiangsu.gov.cn/col/col45054/index.html)”审核;相关补贴在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申领的,数据由技工院校或行业协会按批次备注企业、职工和认定类型等信息,由所在区人社部门导入“金保二期”信息系统,其中通过“我的南京”APP申请的,数据审核方式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方式相同。


五、其它事项

1.各认定机构一个月内不得组织同一人员参加两个及以上职业(工种)的认定工作,且企业职工初次认定或转岗认定不得同时开展。

2.同一人员同月取得多本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含人社部门的竞赛获证),只能申报一次相关补贴。

3.按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未经省级人社部门评估备案,不得跨地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认定工作。

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通知中未明确的,按照部、省、市相关文件执行。本通知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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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链接:《市人社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