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有效组织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委会是指在一定专业技术领域内,承担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和其它标准化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标委会的设立和组建应当遵循紧贴需求、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能划分
第四条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为江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委会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标委会建设布局,指导协调标委会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
(二)协调和批准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管理事项;
(三)组织开展标委会相关人员培训;
(四)负责对标委会工作监督,组织对标委会进行考核,并做出奖励和惩处的决定。
第五条 标委会组建应当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直属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即为筹建单位。筹建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标委会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建议。筹建单位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对标委会加强管理,为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参与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 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需求,制定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体系建设规划,推进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和技术进步;
(二)研究提出本专业技术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立项和修订建议,参与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技术审查、复审,在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三)协助相关单位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组织开展本专业技术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四)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开展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起草
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归口地方标准的解释工
作;
(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年底向省市场
监管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 组织构成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标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并设立秘书处。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参与过1项以上国际标准制修订,或者参与过2项以上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制修订,或者参与过3项以上地方标准制修订;
(三)应当在省内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较强技术实力;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应为秘书处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经费。秘书处也可以由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标委会日常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共建单位配合。
第九条 标委会委员应为本人自愿担任,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标委会委员应当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充分吸纳本专业领域各方专家或者技术骨干,应为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的在职人员。委员一般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行政管理人员不得担任标委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一般应当具有连续2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条 标委会应当由19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总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十一条 标委会印章和委员证书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和颁发。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仅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标委会印章使用需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委员证书日期为组建(换届)申请批复日期,有效期五年。证书编号格式为10位阿拉伯数字:“4位登记年份+3位标委会编号+3位委员顺序号”。
各标委会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JS/TC×××。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需经标委会表决: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三)地方标准送审稿;
(四)委员调整建议。
标委会表决需3/4以上委员参加,2/3以上参与表决委员同意,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
第十三条 标委会经费纳入秘书处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十四条 标委会组建应当有明确合理的专业技术领域,名称以及专业技术领域划分原则上应当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对应。该专业技术领域应当符合我省社会经济整体发展需要,有较多标准化工作需求。各标委会专业技术领域应当范围明确,相互间无交叉重复。
第十五条 具备秘书处承担条件的单位,可主动联系筹建单位,提出成立标委会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和筹建单位在申请组建标委会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由筹建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递交标委会组建申请公函,并附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申请书》;
(二)《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三)《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四)《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五)本届任期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情况;
(六)委员公开征集情况。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组建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研讨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对于拟组建的标委会,向社会公示征集意见,公示时间30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对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予以批复成立;对不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提出调整意见,由申请单位予以调整。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可视情终止该标委会筹建。
第十八条 批复组建后6个月内,标委会应当召开成立大会和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标委会章程、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任期届满6个月前,完成委员公开征集,由筹建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换届建议公函,并附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申请书》;
(二)《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换届调整表》;
(三)《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四)《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新增委员);
(五)下届任期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情况;
(六)委员公开征集情况。
第二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收到换届申请后,按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组织换届。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可以调整委员,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标委会需向筹建单位提交委员调整申请,附《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变更登记表》。筹建单位审核同意后,附委员调整书面公函,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定期组织对标委会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标委会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标委会工作支持情况。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整改: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公众反映问题经调查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者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标委会无法正常工作的;
(五)未及时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六)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履行表决程序的;
(七)违规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八)违规使用标委会印章的。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整改期限3个月,整改措施包括以下一项或者多项:
(一)调整主任委员人选;
(二)调整秘书长人选;
(三)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
(四)重新组建。
标委会整改工作完成后,整改材料应当书面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予以撤销,收缴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一)整改期满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二)限期组建、换届期满后仍未完成组建工作的;
(三)连续两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或者未开展标准化实质性工作的;
(四)连续两次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任期届满仍未提出换届申请的。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不愿再承担秘书处工作,可以通过筹建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调整申请。标委会决定解散的,可以通过筹建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注销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3日起实施,原《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